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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哪些情况下,著作权可以免费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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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公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限制,目的在于平衡著作权人个人的私权利与公众利益。


根据著作权法二十二条规定,公众可以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况共有十二种,这里稍微合并一下,归纳为九种:

1、个人使用

个人使用指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注意首先是目的要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次所使用的作品一定是他人已经发表的。在互联网时代,这种情况大量体现在网上下载各种音频、视频和文字作品上。

2、适当引用

适当引用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用目的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这种情况比较多见于学术论文,不过适当引用应当注意必须注明引用的出处,并且引用篇幅不宜过多,一般来说不能超过文章10%,也不能超过被引用文章的20%,同时不宜整段引用,不宜连续引用。

3、媒体特权

媒体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几大类。由于媒体涉及到信息在公众中的大范围传播,因此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经允许免费使用作品:

(1)      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二是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3)      三是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注意第三条中声明不许刊登、播放应由作者做出,如果是报纸或期刊自身声明不许转载是没有效力的。

4、教学科研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5、执行公务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6、馆藏复制

所谓五馆是指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以上场所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付费。

7、免费表演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注意一定要是双向免费,即不得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8、室外临摹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不需要著作权人允许,不需要向著作权人付费。但是不能妨碍原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取得。

9、少数盲文

为了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是不需要向著作权人付费的,但是一定是中国作品,在国内发行,对于外国作品不适用的。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也是不需要向著作权人付费的。一是因为这种翻译是一对一的机械翻译,缺乏独创性;而是为了照顾不健全人士的利益,丰富盲人的文化食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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