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他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想必大家对不注销公司的后果都有了一定了解,小编在这里就不做概述了。
注销公司的方法现在分为两种,一种是标准注销,一种是工商局出的新政策,即简易注销。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两种注销方法。
标准注销:登报——缴销税控、发票——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地税注销、国税注销(营业税、增值税在哪个税所交,就先注销哪个)——工商注销
标准注销周期:100个工作日,合计5个月左右
简易注销:企业在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公告,等待是否有人提异议——公告,等待是否有人提异议——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正常情况下,2个月内即可办理完成简易注销。
那么什么样的企业符合做简易注销的条件呢?
主要有2个条件、4种类型、8种不适用情形、2种特殊情况。
2个条件分别是: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
判别是否符合提条件:通过企业注销申请表格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判别是否属于上述情况,工商登记部门只作材料的形式审查。
4种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
系统会对4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类型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才允许填报简易注销公告。
8种不适用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指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时,正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技术方案和总局对文件的解读材料都明确企业移出异常名录后,仍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
系统会对8种限制性条件进行部分事前限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能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强制限制至少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股权冻结、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已录入系统的)、行政处罚(已录入系统的)、未注销分支机构(已录入系统的)、曾经被终止简易注销。属于限制行业的外资企业、需要审批方可注销的企业目前系统还无法判别。
2种特殊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工商局出的新政策——简易注销,无疑是释放出简化注销流程的一些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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