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客户问小编这样一个问题:“我们都知道抢注商标是可以驳回的,那么,我们要怎么判断这个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不是抢注呢?”关于这一点,我国早有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解释和司法实践,通常认为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在抢注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前,他人商标已经使用并取得了一定影响。
2、申请注册是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
3、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商标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
4、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或者说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那什么是不正当手段呢?根据有关解释,只要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已经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响而抢注的,就认为申请人具有恶意或者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实践中,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可以通过申请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有业务往来、人员往来、有共同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地区、同处相同的地域范围等因素来证明。
其实,只要自己的商标有在先使用证据或者是能提供他人不正当手段注册的行为,都是可以像商标局提出异议的,只要证据充分,他的抢注行为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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