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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公司将社保费用直接付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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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社保在稽核,很多财务和HR表示很慌张!有些事情是违规的,小编在这里给劳动者和公司一点提醒!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是否有效?

该问题首先涉及社会保险的性质。所谓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运用保险方式为劳动者因面临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劳动收入来源时,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法定保险制度。即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性。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该义务,以确保劳动者在符合条件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应从员工工资中扣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用于国家社保基金积累并支付给将来不特定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而不仅仅为了员工个人的利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而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不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之嫌,为无效约定。

二、用人单位将其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可否要求劳动者返还?

很多公司为了省下社保的费用,公司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缴社会保险条款,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双方约定的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被确认为无效后,员工取得该笔社会保险补偿的基础事实已经不存在,其对该补偿款的享有也就没有合法根据,该笔补偿款应属其在应有利益之外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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