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下:
(一)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2%。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外来从业人员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同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废止。
医保待遇如何衔接
一、关于待遇调整的时间及人员范围
(一)2016年3月按规定正享受当月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自2016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16年3月新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自2016年4月15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关于就医记录册的使用
2016医保年度内,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就医时可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
2016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上海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
上海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今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上限17817元
上海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昨天对外公布。该数字反映出2015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而2014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1元,去年比上年增长8.9%。
根据市人社局最新发布,2016年度本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自4月1日起调整,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7817元和3563元。2016年5月起,将按照新的标准征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人群的社保缴费比例标准同时发布。
按照规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0.2-1.9%)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单位,将从今年4月起,暂按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从今年4月1日起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加本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5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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