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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抵扣规则与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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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在创立初期,财税体制不健全,对财务很多方面不了解。很多纳税人以为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后,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有时符合规定可抵扣的普通发票也未进行正常抵扣,从而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关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小编就来为广大纳税人普及一些关于增值税税扣的相关知识。


一、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的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20177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外,扣除率调整为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文相关规定: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2、成本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二、转让不动产时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取合法凭证后可进行差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为:()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文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公路通行费发票的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文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五、完税凭证的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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