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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有哪几类商标需要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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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进行商标许可,那么一定要签合同并且进行备案,是不是所有的商标许可都需要?还是说只有几类需要?


这个问题,在我国《商标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使用许可合同的种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商标法》第43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上述三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上有较大差别,在具体使用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另外,不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被许可人在商标确权(包括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商标撤销案件等)和商标侵权案件中,诉讼地位是不同的,这一点我们以后将会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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