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的战争都因股权而起,最终也会因股权而终结。如何才能争取到属于自己的最大利益,怎样才能避免陷入陷阱,小编就给各位股东详细解答。
一、 未经股东会议同意,小股东无权要求分配公司利润。
盈余分配权利是股东的固有权利。股东主张盈余分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体要件,即公司必须具有可分配的税后盈余;二是程序要件,即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分配盈余的股东(大)会决议【外资企业为董事会决议】。因为大股东操纵公司侵害中小股东盈余分配权利的事情经常发生,特别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退出机制不畅,经常有股东在公司未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诉请法院强制分红。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予以驳回。
二、大多数情况下送你干股就是给你挖坑。
三、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出资不实的责任不随股权的转让而免除。
司法实践中,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全面实现为认缴制。公司发起人股东可以认缴但不实缴出资,也可以在认缴出资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但其出资义务并不因为股权的转让而消失。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登记一方单独处分名下股权不属于无权处分。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本身并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二人并非股权的共有人,股权只能由一人行使,其配偶仅对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享有间接的权益。即使股东因离婚分割股权,股东配偶非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五、当事人私自转让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其处分行为有效。
六、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以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红利。
公司法明确了表决权行使不以实缴出资为基本原则,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外,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表决权之行使。
七、大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小股东可开股东会解除大股东资格,大股东对该除名决议不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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