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享受主体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二、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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