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程序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决的制度安排。
与商标注册审查属于主动、封闭的审查不同,异议审查属于被动、开放的审查。异议审查主要围绕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具有被动性。在异议程序中,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都有机会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符合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异议审查是开放的。
正是由于审查方式、适用法律条款的不同,异议程序在遏制恶意抢注尤其是遏制侵犯私权的商标恶意注册方面发挥着比审查程序更为宽泛的作用。
发挥异议程序扼制商标恶意抢注的重要作用
第一,弥补审查程序对禁用条款审查的遗漏,利用社会监督,杜绝不良商标恶意抢注。
第二,遏制侵犯私权的商标恶意抢注。
更好地发挥异议程序作用的建议
一是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
二是更好地发挥相关法律条款的作用。
三是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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