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在商标侵权案中,看到被告不止侵权人一个,还有其他的被告,那么这些人为什么成为被告呢?其实,在商标侵权案中往往还有一个为商标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的问题,比如:为侵权商品提供销售场所等,这些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今天小编来详细的来说一下:
《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6项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定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通常所指故意提供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对提供的“便利条件”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晦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
从表面上看,这些便利条件本身虽然不一定直接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但是这些条件一旦被侵权人所利用,将为商标侵权行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果提供者蓄意而为,其后果则难以想象。
构成故意提供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方面要求。
一是在主观上,提供者必须具有协同(或协助)侵权的故意,并提供了他人侵权所需的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
二是在客观上,以他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为前提(如果他人商标侵权行为不成立,则不构成提供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行为),且“便利条件”与商标侵权行为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并为他人所利用。
这两个方面要件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不可或缺、不可偏废,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故意提供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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