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个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商品,乙公司欠丙公司货款 ;如果办抵减后,货款由甲公司偿还丙公司;能否签订三方协议,由甲公司付给丙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甲乙公司之间发生购销行为,收款方乙公司应当向付款方甲公司开具发票,若要由第三方丙公司收款,必须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或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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