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683-666

案例 茅盾孙辈起诉拍卖公司讨要著作权

3059

昨天上午,南京一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名人后代诉拍卖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原告一方是已故著名文学家茅盾的孙辈,他们起诉南京某拍卖公司未经合法继承人的许可,公开发表和展览了茅盾毛笔手稿原件,侵犯了他们享有的该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茅盾先生孙辈打著作权官司

起诉书中,茅盾的三位孙辈称,他们是茅盾先生所有作品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茅盾先生于1981年3月27日去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所以他们有权依法继承茅盾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行使发表权。被告南京某拍卖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和4日,在南京丁山花园大酒店对茅盾毛笔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书法作品进行了拍卖前的预展。在预展前,被告在其官网和微博对该拍品以图(涉案全部作品复制件)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介绍以招徕买家和观众。同时,在预展过程中,被告展示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向观展者提供了印有涉案拍品的宣传册,且未对观展人员进行出入限制。

茅盾孙辈们称,2014年1月5日,上述手稿作品在被告的2013年中国书画专场进行展览拍卖,最终以1207.5万元高价拍出,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被告从涉案作品拍卖行为中的获益难以估量,也向社会公众传达了“可以用茅盾手稿赚大钱”的强烈信号。

他们还称,涉案手稿是茅盾于1958年写下的一篇评论文章,文字内容发表于1958年《人民文学》第6期,但其毛笔手稿书法作品除了提供文字内容之外,还具有很高的书法艺术价值。被告在做出了包括复制、发行、展览、发表和互联网传播等一系列侵权行为后,仅此一项拍卖就获利157.5万元。他们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清除被告所有网页及其他与其经营有关的现实和虚拟场的涉案书法作品图片;判令被告在主要媒体及被告官方网站上承认错误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涉案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毛笔手稿是否书法作品引争议

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的主要焦点在于茅盾先生的这个有9000余字的毛笔手稿究竟是不是一幅美术书法作品。因为从著作权法来看,如果是文字作品的话,这篇文学评论早已发表,不存在以上著作权争议。而如果说这篇作品被认定为美术书法作品的话,那相关的发表权、展览权等茅盾先生的孙辈还是应该享有的。

被告方在庭审中认为,该份茅盾先生的毛笔手稿还是应该算作文字作品,因为它从形式等各方面和美术书法作品还是有区别的。为此被告方拍卖公司还提供了一份书法界业内人士的意见,称书法作品通常用材是宣纸,内容无涂改,最后要落款加盖印章,有的上面还有题跋等等,具有较高的审美和艺术欣赏价值。而且在民国时代,钢笔和毛笔共存,一些名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一直在使用毛笔书写的。而茅盾先生的这篇毛笔手稿就属于这种情况,应该不算是美术类书法作品。

对于被告方的说法,茅盾孙辈的代理人也举例证明来反驳,称古代《兰亭集序》就有多处修改,并不影响其艺术欣赏价值。而且书法作品也不一定要加盖印章、采用宣纸等,古代一些碑文没有加盖印章,也不是写在宣纸上,大家习书一样临摹。“对于什么是书法作品现在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建议‘谁主张谁举证’!”被告方代理律师称。

昨天的庭审,法庭只进行了调查阶段。两个多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进行再次审理。

法律链接:

著作权可以继承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著作权中的人身是指以下的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公民死亡后,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予以保护。

至于发表权,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那么,在作者死亡50年内,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以下的权利:

(一)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二)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三)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四)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五)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六)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八)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九)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一)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规定的十二种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现在登录快法务官网,专业知产顾问会一对一为你辅导,快速帮你解决著作权登记的问题,即使不会软件代码整理也可以在这里得到解决。软件著作权登记通道:http://www.kuaifawu.com/product/wzmszzq.html


来源:快法务,版权声明:转载此文请标明作者姓名,保持文章完整性,并请附上出处(转载自快法务)及本页链接。未按照规范转载者,快法务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