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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广东微信”败诉判赔腾讯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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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佛山一互联网叫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这可不是腾讯旗下的企业哦,这么一个公司去做业务,傍名牌这也傍的太响亮了,腾讯知道了肯定不开心了。两个“微信”打起来了。

腾讯状告“广东微信”索赔百万

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微信公司”)于2014年1月在佛山顺德获准注册,其经营范围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看来广东微信公司那么大张旗鼓的打着微信旗号做事,也不是没道理,毕竟人家公司都注册下来了,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有何不可。

今年年初,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认为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其网站、办公场所、对外商业活动及宣传推广中多处使用“微信”字样,将广东微信公司及相关个人、公司诉至顺德法院,请求判决广东微信公司停止在网站、经营场所使用“微信”字样,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提出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顺德法院一审认为,广东微信公司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广东微信公司停止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的行为。并判决广东微信公司赔付8万元。

广东微信公司肯定不乐意了,人家公司名字就叫做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居然不能享有广东微信的使用权,谁是老总都会不开心了,因此,广东微信公司不服此判决内容,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原维持原判。

焦点:名称中使用“微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东微信公司上诉称,其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腾讯公司未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设计”等类别上注册商标,仅在第9、38、39类注册了“微信及图”商标,前者是软件服务,后者是硬件商品,二者属于不同类别。广东微信公司正常使用企业名称不构成擅自使用腾讯公司的知名“微信”商品(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名称与商标均属于商业标识,前者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经营主体,后者的主要功能则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二者在功能上存在重合之处。

此外,经营者在选择其企业名称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合理避让,避免因注册使用含他人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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