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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投资协议的关键条款:4个常见风险、5个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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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在和投资人谈定意向后,一般会签订一个Termsheet,Termsheet相当于一个投资意向书,然后等待尽职调查完成后再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

签订Termsheet和投资协议时,会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条款,而这些条款一般都是投资人方的律师出具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所以创业者在签订之前,最好能找一个投融资领域内比较有经验的律师把把关,把相关的风险点都提示出来。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列举一些在Termsheet和投资协议里常见的一些风险点:

四个常见风险:

首先,先说一下Termsheet中的一些看起来不起眼,但非常重要的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一般会规定,尽职调查完成后满足什么条件,就会给创业公司打钱。但这些条件有的时候过于苛刻,或者没有把条件明确,就会导致创业者陷入被动的境地。我在此列举4个非常常见的、对创业者不利的条款:

第一个条款:投资人满意条款。

Termsheet里经常会看到,须尽职调查后投资人合理满意再打款,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尽职调查的时间。因为签订Termsheet后创业者就不能再谈其他的VC了,如果不规定截止期限,调查起来有可能没完没了;万一经历了漫长的尽职调查后投资人变卦,来一句“你满足不了我”,放弃投资了,创业者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错过了最佳投资时期,想重新再找其他VC来聊也会很困难。所以针对这个条款,我们建议,给在Termsheet里要对尽职调查设立一个期限,要求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最晚也要在2个月内完成,如果在期限内尽职调查没有结束,则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二个条款是:决策委员会同意条款。

TS中经常会见到,尽职调查或者投资决议须经投资人决策委员会同意的约定,这个条款其实是一个重复性的条款,因为其实早在签订Termsheet的时候,投资人的决策委员会就已经通过了;如果加入这个条款,投资人则又有了拖延时间的借口!所以这个条款根本不应该出现在先决条件里面,应该直接删掉!

第三个条款是:工商手续变更条款。

要求创业者必须先完成工商变更再打款。在我国,工商变更是一个非常不标准的流程,各地各区的工商变更时间和流程都不一样,如果一切顺利,最快的话也要20天才能完成。而且一旦遇到长一点的节假日,政府部门不上班,或者是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手续复杂,工商变更的手续不确定什么时候能做完。我们之前接触过的客户,最极端的,有一个是刚好赶上春节,然后合伙人又在国外没法签字,再加上税务的问题,各种手续加起来,办完就三个月过去了。三个月对于一个创业公司有时候就是生和死的差别。所以我们建议,在Termsheet里要约定:投资人打款与创业者进行工商变更同步进行。

第四个条款是:员工期权条款。

以上三个条款如果没什么问题,顺利拿到钱。钱是拿到了,作为交换,创业者也要拿出点诚意出来,这个时候你一定会关心要付出什么代价吧~来了,有一项叫“员工期权”。条款往往会这样约定:经各方同意,在本次增资完成后,乙方所持有的20%-25%公司股权系为未来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也就是“ESOP”)预留股权。你以为期权就是员工对公司的参股嘛,期权越高员工的积极性越高~你自掏腰包作为自家的激励机制也是应该的?这里会有什么坑呢?我们来展开解释下,期权值高了,CEO和创始团队的股权比例就低了,说白了是对CEO的能力不太认可,才要多留一些期权来激励员工。另外,如果先期投资期权预留比例过高,则后续融资时再次预留期权的余地越小;拉拢后续投资人和自己一起预留的几率更小。所以这里我们建议,期权池的比例设置尽量往低了谈,能谈到10%到15%比较合适。这也只是一个参考值,在实际操作中,最终期权值的确定和CEO以及公司的实力直接相关,体现的是你对公司实力的自信程度和实际谈判能力。

五个重要条款:

下面针对投资协议中的一些关键性条款,做一下风险点的提示,让大家在具体签署投资协议前心里有个谱,总共整理了五个比较重要的条款.

第一个是公司的治理条款

在这里我主要讲两点:第一个是董事的提名权和一票否决权。

首先是董事的提名权,我们知道公司的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则是由董事会决定的。举个例子,股东会相当于人民代表大会,董事会相当于国务院。所以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管理。通常情况下,投资人会要求企业家设立董事会,并且投资人有权委派人员担任公司董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也就是在国务院里安排自己的人。企业家也是要控制董事会的啊,控制不了董事会,就意味着放弃了公司的日常管理,那怎么行呢?董事会决议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创始人想要控制董事会,必须要保证创始人董事会席位多于投资人的董事会席位。那么投资人不会这样认输啊,董事会安排人跟没安排人有什么区别呢,所以呢他会向企业家索要一票否决权,既然控制不了董事会那么我会对董事会所作出的一些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也就是说,董事会想要通过什么方案必须经过我的同意,我不同意那么这项方案就通过不,是不是变相的控制了公司的董事会啊。在这里呢一票否决权不仅指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还有股东会的一票否决权。但是一票否决权的使用你也得有个度吧,不能什么事情都的经过你同意吧,所以投资人一票否决权的使用,我们给他锁定在重大的事项上,这些重大事项会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投资的利益,比如:重大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对外投资担保等等。

第二个是反稀释条款

什么是反稀释条款呢?就是投资人投资完成之后占有公司一部分的股份,为了防止自己的股份被稀释所做出的约定,这里的股份稀释有两层含义,第一是股份占比的稀释,第二是股权价格的稀释。

先说第一种,公司如果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如果投资人没有认购公司新增资的股权,那么投资人的股份会被稀释了,举一个例子,公司注册资本金是100万,我有十万,我占10%的股权,如果公司现在注册资本金增加到200万,我还想有10%的股权,我必须得认购新增资的股份,否则的话,我之前10%的股权就被稀释成了5%了。

第二种,最低价条款,这说的是什么呢?我来解释一下,如果投资人以2000万认购公司20%的股权,而你下一轮的投资人又以200万认购20%的股权,这说明后一轮的估值比前一轮估值低了10倍,你说对前一个投资人是不是很不公平,不仅不公平,我所持的股权价格因为这次融资也降低了。所以我们事先约定,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要求创始股东转让一部分的股权给我,不转让股份可以,用现金补偿也是可以的。

第三个是估值调整条款

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对企业的估值呢没有一个标准的计算方法,既然没有标准的方法,那么怎么确定投多少钱占多少股呢,实践中多数的投资人对企业的估值是拍脑门决定的。投多少钱占多少股,最终都是双方博弈的结果。对于投资人来说,钱投的多了,企业运营一段时间之后发现并不值那么多钱,我需要调整我之前对公司的估值。那么企业家觉得如果我上市了或者被并购了,你投的钱少了或者股占得多了,怎么办?

那么我们来赌一赌,在一定期限之内,如果企业达到了我们约定的目标,我投资人钱投的少了我要现金补偿你,股占的股多了,我转让给你一部分股权。如果没有达到了我们约定的目标,你们要补偿我现金或者股权。这讲的是对估值调整,估值调整条款又称为对赌协议。我们刚才说的呢就是估值条款的第一点,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这么来看对赌条款对于投资人来说是稳赚不赔的,赌赢了企业家要补偿我现金,而股权的补偿很有可能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改变。赌输了虽然会做出一些股权上的或着金钱上的补偿,但是企业成长的价值要远远超过输掉的补偿。这样的话可以增加对赌的筹码,如果企业达到目标了,投资人还需奖励公司的奖金就可以了。

对赌比较著名的案例是,2003年摩根士丹利与蒙牛的对赌,双方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2004年6月,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摩根士丹利的“可换股文据”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换股时蒙牛的股票价格达到6港元以上,给予蒙牛管理层的股份奖励也都得以兑现,摩根士丹利投资于蒙牛的业绩对赌,让各方都成为赢家。

接下来讲回购请求权,回购请求权就是指,如果企业没有达到我们约定的目标或条件,在运营一段时间之后又很让投资人失望,投资人不想和你们一起经营了,他呢就可以行使回购请求权,要求创始股东回购自己的股权,实现退出。

第四个是出售权条款

先说一下跟随出售权

投资人投资一家公司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于对于创始人的信任,以及创始人团队的管理水平。他们呢,第一不希望创始团队和管理团队对外转让股份,第二也不想看到创始人退出,自己还留在公司和新来的陌生的股东共事。这个条款就是说,创始人如果想退出,那得投资人比你先退出,你对外转让股份我得限制你转让。如果创始人对第三方转让股份,投资人可以参与到你们的交易中,让第三方优先购买投资人的股份,你不愿意买我的股份,那么你跟创始人的交易也得终止。投资人可以跟随创始人出售股份,享有跟随出售的权利,这个条款使得创始人股权更难被出售,也可以保证投资人的退出。

我们再说一下拖售权,或者强制出售权

这个就是讲如果公司的业绩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标准,而投资人通过自己的渠道找到了第三方想要收购这家公司,投资人可以强制要求创始股东、其他股东、和自己一起出售股权。有时候该条款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对赌协议。

第五个是优先清算权

这个条款是说,如果公司因经营不善或者被其他公司并购时,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或者是对投资人手中的股份进行处置时,我作为投资人可以优先拿到公司剩余的财产,或者优先出售我手中的股份。在这里面要注意我国《公司法》的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这个条款禁止公司在清算的时候股东享有分配顺序或分配比例上的优先权,但是,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约定再分配补偿机制予以解决。这样一来,清算的时候投资人虽然不能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财产,但可以约定按照法定程序分配完财产之后,创始股东可以向投资人进行一定的现金补偿,从而从实质上实现投资人的优先受偿权。

顺便,再说一下优先股。什么是优先股呢,优先股持有人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或者优先行使股东的一些其他权利。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行约定利润分配方式、表决权的行使。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盈利了,我们股东之间该怎么分配利润可以由我们事先约定,持有优先股的股东呢,在分配利润时可以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利润,或者是在一些重大事项的表决上享有一定的特权。  

关于投融资过程中的一些游戏规则,重要的条款,今天就暂时讲这些,等以后有机会再和大家进行分享。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