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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实例解读:超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交换空间”被判侵权

4297 关键字:商标


交换的空间,情感的故事

两个勇气可嘉的房子

你家由我装,我家由你装

只要别和从前一样

  ——《交换空间》节目片尾曲节选

上面的歌词熟不熟悉,亲不亲切?相信很多小伙伴和小编一样,曾经都是央视《交换空间》节目的粉丝,也无数次点燃家装改造的梦想。可是,作为《交换空间》节目的铁杆粉丝,小编对于市场上的各种“交换空间”品牌已傻傻分不清。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关于“交换空间”商标侵权的民事案件,让我们一起涨涨姿势。

基本案情

北京交换空间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交换空间公司)于2009年在第37类室内装璜等服务上获准注册“”商标(简称涉案商标),并自2014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特许经营,且一直享有“央视网广告合作伙伴・交换空间装饰”名称使用权。

北京交换空间公司发现宜昌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宜昌交换空间公司)未经许可,广泛利用“交换空间”知名度开展装修业务,并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交换空间装饰”及爱微帮网站等推广活动中广泛使用“”、“交换空间”标识,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了混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及合理支出三万四千七百八十元。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并部分支持了北京交换空间公司的赔偿请求。宜昌交换空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宜昌“交换空间”商标


北京“交换空间”商标

判决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商标分类注册制度,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当在实际使用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规范使用商标,不超越权利边界。宜昌交换空间公司主张其依法享有第90716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准使用项目中包括“木器制作”服务,“木器制作”服务与“室内装潢”服务存在关联,其使用“”、“交换空间”标识的行为是对自己商标的正当使用。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一方面,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看,“木器制作”属于第40类服务,“服务”属于第37类,二者属于不同的类似群组;另一方面,从服务内容、目的、对象来看,木器制作通常是指采用木料加工的方式制造生产相关器具的过程,主要消费对象为普通消费者。室内装潢则通常是指对建筑物内部墙体、天花板、地面等进行相应设计及施工,主要面向具有房屋改造、美化需求的消费者。固然室内装潢过程中可能涉及与木料加工相关环节,但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不会认为“木器制作”与“装修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宜昌交换空间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显然超越了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落入北京交换空间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属于侵害北京交换空间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宜昌交换空间公司还主张应该以特许经营加盟费计算实际损失,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宜昌交换空间公司广泛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其经营区域不存在空间限制,影响力较大,不同于其在本案中所提交特许经营合同明确限定特许经营区域、特许资源的使用方式,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宜昌交换空间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方式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宜昌交换空间公司赔偿北京交换空间公司50万元经济损失并无不当。

最后,北京知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宜昌交换空间公司的上诉请求。

在此,小编还是要提醒小伙伴们,商标是商品(服务)和标识的集合体,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当在核定使用范围内规范使用商标,合理避让他人商标,超出商标核定范围的使用可能面临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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