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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7月起税务局将从10种渠道选择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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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

  2.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

  3.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上级机关)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4.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5.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

  6.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7.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

  8.稽查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

  9.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税务局收集的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10.其他涉税数据、信息和税收违法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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