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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1月1起,“删评论”可罚款50万,“刷评论”暂无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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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针对商家和电商平台屡见不鲜的“删评论”和“刷评论”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针对“删评论”,法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就白纸黑字写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2019年1月1起,“删评论”可罚款50万,“刷评论”暂无处罚标准


如果电商平台出现了“删评论”行为怎么办呢?对此,法规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制定了处罚标准:

电商平台经营者未有评价体系擅自删除消费者评论的,由市监局或工商局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2万-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万-50万的罚款。

以上是针对“删评论”行为的,而针对“刷评论”行为,《电子商务法》并未像“删评论”那样制定十分明确的处罚条款。只在第十七条处提及:

电商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全文未出现对“刷评论”行为的处罚标准。

这似乎说明了《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的监管要比对商家的监管严格,那商家由谁主责监管呢?自然是平台方。

届时,各电商平台会制定更严格的商家入驻标准,严格要求商家提供各种证照,如商标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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