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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商品打折!抢抢抢!
1、销售折扣
案例:
假设某商家将原价为30000的镇店之宝,双十一折后价仅售998(不含税)。那么商家可按照折后价998(不含税)来计算确认商品的销售收入。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但要注意了!若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与折扣额需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买一送一
案例:
假设某商家开展促销后动,双十一期间顾客购买价值998元(不含税)的甲商品,将获赠价值499元(不含税)的乙商品,那么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确认收入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商家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进行分摊,分别确认两件商品的销售收入:
甲商品收入:998/(998+499)*998=665.33元
乙商品收入:998/(998+499)*499=33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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