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上市公司的经营发生严重问题或有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继续交易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会导致社会混乱时,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该公司的股票上市。
投资虽好,且投且珍惜:《企业吸引投资必须注意的十大法律风险》
一、股票上市的暂停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因此,只要上述情况任何之一出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即可决定暂停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并令其限期消除。
二、股票上市的终止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
3、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扭亏为盈,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5、公司决议解散的;此决议须在股东大会上经出席会议的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6、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7、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以上任一情形出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终止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以真正维护股东利益,建立健康繁荣的股票交易市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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