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⑤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4)县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5)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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