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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杨某原系甲公司的股东,持有25%的甲公司的股份。2008年2月1日,杨某向甲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申请。2008年2月10日,杨某与甲公司其他五名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
1、同意杨某转让其甲公司所有股份;
2、该股份份额按五名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该股份支付价款为300万元,分三期支付;4、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杨某不再享受公司股东权益。随后其他五名股东履行完协议义务。甲公司盈利状况一直良好,且未进行过分红。
请问:现杨某是否得请求分配股权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解答:杨某有权请求分配股权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杨某在股权转让之前仍然是甲公司的股东,不会因为股东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而丧失《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股东的资产受益权利,以及《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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