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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姚某、李某、蒋某均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姚某欲转让其股权给李某,但李某只愿意购买部分股权。后蒋某未经李某同意,购买了姚某转让的全部股权。请问:姚某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解答: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A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因此,姚某未经李某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无效的。
快法务解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还要符合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以,股权转让的双方都要注意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免出现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情况。我们快法务为您提供专业的股权转让协议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