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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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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一词在我国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有哪些特点?快法务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介绍。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点

  权利的特点、内容以及救济方法归根结底是由权利保护对象的特点决定的,所以,研究知识产权的特点,首先要研究其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新产品、新方法的设计方案。至于商标、商号等,法律是把它们当作商业活动的标志,而不是作为智力成果来保护的。但是,不管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志,都具有财产价值,都是一种人为的信息,即与人的活动有关的信息。自然信息应当留在公有领域,不能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知识财产与各种各样的信息有关,人们把这些信息与各种有形物质相结合,并同时在世界不同地方大量复制。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这些复制品中,而是包含在这些复制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中。但这些复制品并非财产,体现在这些复制品中的信息才是财产(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利益。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具有以下重要特点:

 1、信息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人为信息一旦产生,就成为人类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不会因时间的流逝而耗损、消灭。在法律保护的期间内,它为权利人所独占控制;保护期满后,该信息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的精神财富,人人可以自由利用。物质财产则会在使用中耗损、消灭,甚至仅仅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耗损以至最后消灭。所以,物质财产所有权不需要规定有效期,它的寿命与保护对象相始终。对于可以永久存续的知识信息规定保护期限,是在鼓励创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平衡的政策选择。

 2、信息需依附于一定的载体而存在信息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并借此为人们所感知。同样内容的信息可以用不同性质的载体来承载,并可以在不同性质的载体之间转换。如一项发明可以用文字描述,用图纸表达,也可以用模型表达,专利产品可以生产出成千上万件,但其中所包含的专利技术方案却是完全一样的。虽然在实际上信息不能脱离载体而存在,但是,在观念上必须将信息和承载信息的载体区分开。这是学习知识产权的难点,也是理解知识产权各项制度的关键。

  3、信息可以被无限复制、广泛传播信息具有孙悟空的分身术,可以用相同的或者不同的载体无限复制,物质财产不具有这样的特点。对一个有形物的仿制,实质上是对该有形物的造型的复制,在这里,该有形物实际上是其造型设计的载体。通过载体的转换和运动,信息被广泛传播。在各种传播媒介十分发达的今天,一项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传遍全世界,为无数的人所掌握和利用。而一项物质财产在同一时间只能存在于一个地方,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两个以上的地方。

  4、信息的内容可以共享

  通过广泛传播,信息可以同时在相同或不同的地方被许多人使用,而且这种使用不会给信息本身造成损耗。相反,利用的人越多,信息实现的价值越大,不使用,就无价值。信息交换中的付出方不因为对方接受到某一信息而丧失对该信息的拥有;而一个人将自己的苹果卖给另一个人,他就彻底丧失了对这些苹果的拥有。这就是物质财产和信息的本质区别。信息的这一特点被称为可共享性。可共享性是决定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相区别的一系列特殊制度的主要原因。如知识产权法上的使用许可制度,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制度,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都是为了鼓励和方便技术和作品的传播、利用,防止权利人过分垄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信息的内容可以复合和重组,并在其中发生畸变、创新

  信息的内容可以通过相互匹配而产生复合信息。作为认知主体,人的认知形象的产生就是一个内部原有的认知信息与所接受的外部对象信息相匹配而产生出来的复合信息。信息在复合重组中,由于接受主体的观察角度、理解能力、关注重点等不同,原有的信息可能发生扭曲、失真等畸变。而在这种畸变过程中,又总是伴随着新的信息模式的生成,也就是信息的创新。所谓作者的死亡,说的就是这个意思。这一特点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同一项技术、同一件作品、同一个商标,是否应当授权以及是否构成侵权会有不同甚至相反的认识。我们可以努力缩小这种认识上的差别,但是,永远不可能消灭这种差别。

  6、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对于信息,所有人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通过占有加以控制,因此,对信息所有人的保护更多地需借助法律的力量。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利的最主要特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都以此为根据,都是由这一特点派生出来的,知识产权法的各种制度设计也都与这一特点相联系。因此,这一特点是我们理解知识产权法的钥匙。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为的信息,不等于说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是知识信息的创造者。事实上,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人都不是发明人,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往往不是软件的开发者。当今世界,重要新技术的开发往往需要许多人联合攻关,作为技术开发组织者的投资人对技术成果的法律保护更为重视和关心,所以,许多重要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实际上是投资人而不是发明人和作者。这也证明了国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