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之风会愈演愈烈公有资源,在品牌当中,应当指一个地区或者一个行业中共同拥有的资源,比如一个地区某种特色产品,像“兰州拉面”;或者一个行业中某类产品的通称,比如茶叶中的“铁观音”。这些“特色”或者“通称”,如果成为某个企业的注册商标,即使原来的产品默默无闻,有这些声名显赫的公有资源加在身上,能够立即一炮而红,如果再加上比较成功的市场运作,会比通过正常的渠道创造品牌要快很多。这就是为什么一些企业对于公有资源的抢注乐此不疲的原因。而根据我国的《商标法》及有关法规,除了牵涉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对于“特色”和“通称”,并没有很明确的禁止注册的规定,而一旦其被注册时,无人提出异议,这些名称自然而然成为企业的注册商标,客观上没有给这些抢注行为带来任何行政成本,商家当然抢着做。而随着市场竞争的越来越充分,每个竞争主体都在考虑如何让自己企业垄断一些品牌资源,在同行中既能异军突起,又能打击对手,这种情况下,公有资源的抢注之风会愈演愈烈。
公共组织力量太薄弱实际上,在一个信息快捷、透明,行政程序通畅的状况下,一个企业可以去抢注一个商标,但是其它企业只要提出合理的异议,对方就难以成功,比如现在一些企业特意有专门的品牌保护组织和人员,专门对于其它企业模仿、抢注自己的品牌进行监控,即使要注册一个类似的商标都并不容易,更不用说利用其它企业已有的品牌资源了。
但是为什么像这些“公有资源”的抢注要容易很多呢?原因在于,“公有资源”的所有权人主体并不明确,这家企业可以因该“公有资源”受益,那家也可能因为该“公有资源”受益,一些应该对这些“公有资源”进行保护的公共组织,比如地方政府专职部门、行业组织等,发育并不充分,没有组织有关受益人去细化“特色”“特”在哪里,“通称”的“通”的标准,一旦发生抢注纠纷,很难提供有力证据,对“公有资源”长期使特定群体受益带来不确定因素。
另外,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公共组织还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组织专门力量及时关注品牌的法律问题。从申请“兰贵人”商标,到注册成功,中间一年多时间,整个行业无人提出异议,再从注册成功到南方六省茶界提出争议申请,中间也有半年多的时间,如果不是注册方主动提出来,可能南方六省茶界还没有发现品牌已经被抢注,可见,行业组织的反应速度过于缓慢,还不能完全胜任行业品牌保护的职责,这也是目前公有资源的品牌保护中的软肋。
而公共资源被抢注,一个很直接的后果就是共同培育多年的品牌成为一家所有,整个行业或地区因此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也可能管理不到位而使管理蒙羞。要扭转这种局面,一方面要改变目前管理公共资源的地方政府专职部门、行业组织的观念,不要抓着“审批权”等实权不放,多做一些基础性的法规标准制定及调研工作,将感官化的标准尽可能量化、理性化;从被动的、“亡羊补牢”式的补救转变到“未雨绸缪”式的预防,能够注册的商标,以行业或地方组织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不能注册而被驳回的,也可以为阻止其它企业注册留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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