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15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第108号)等文件精神,在《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服务业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的通告》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建筑服务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管相关问题补充通告如下。
一、报验登记管理:
省外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或所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我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办理报验登记手续时还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