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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企业在劳动纠纷中败诉的常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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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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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企业败诉的原因大多是因用工不规范所致,究其根本原因,无非法律意识淡薄。这不仅给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损害到企业的形象。众所周知,企业形象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持续发展下去。那么是什么情况导致企业在劳动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呢?本文结合实践,一一列举了企业败诉的常见理由有哪些?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一般只在中小型企业中存在。这些中小企业缺乏法律意识,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等种种原因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且已工作满一个月,那么企业几乎百之百的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与员工仍然维持劳动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还有就是员工可以随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却不能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三、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员工的法定情形之一就是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很多企业会以此为由,解除员工。但是在实践中,企业为什么还是会败诉呢?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开除员工,却又无法拿出证明,那么在劳动仲裁上,企业往往会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被认定违法解除。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用人单位最好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约定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

四、规章制度未公示

《公司法》允许企业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员工的条件,很多企业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依法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但却没有经过公式,就援引该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使之在劳动纠纷中因为该规章制度未公示而不被仲裁或法院认可。

五、考勤纪录未经员工签字确认

大多企业会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或经常迟到,情节严重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本来这项规定,为企业开除员工提供依据。但考勤大多是由人工考勤的,所以需要员工签字确认。而有的企业对考勤的管理不规范,缺少相关人员的签署,导致无法核实真实性,无法作为证据使用,从而使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而被认定为违法。

六、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部分用人单位会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条件是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有前提条件就是要先与劳动者协商。只有符合这些前提条件了,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会被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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