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是企业和应聘者互相选择的过程。为了能在磨合期中更好的双向选择,试用期制度就是这样的存在。实践中,有不少员工进入公司后刚接受完培训,就在试用期内提出了辞职。那么当这种情况下发生时,员工是否能一辞了之,需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吗?
答案是否定的。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赔偿企业培训费用。
我国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由以上规定可以知道,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任何理由,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即时解除权。
这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劳动法》用这种权利义务设置上的倾斜性来保障司法上和实践中平等。
那么我们知道,当员工提出解除时是在劳动合同试用期之内,员工享有即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且也确实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是不容剥夺的。
因此,如果此时企业以员工不支付培训费为由不批准其辞职是不合理的,缺乏法律支持。
那么按照现有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
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培训费至少要达到以下几个条件:
1、用人单位确实为劳动者进行出资培训了,产生了培训费用,且必须有出资凭证。
也就是说不仅要由培训费用,而且需要有支付凭证,需要书面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所以说有出资培训的事实和实际费用的发生是要求赔偿的前提条件。
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事实上,只有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会存在支付培训费用的问题,否则其它情况下比如劳动合同终止等,都不会产生培训费用的问题。
那么劳动者提出解除,当且仅当劳动者是试用期过后提出的解除才会产生承担培训费用的问题。
故前述两个条件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培训费用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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