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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董事、高管的经营行为游离于股东控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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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公司涉民企最多,行为类型以侵占公司财产、违反竞业禁止居多,今天,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0—2015涉公司董事、高管忠实义务审判白皮书》显示,2010-2015年,该院审理的涉董事、高管忠实义务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此类案件的案由主要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等。

  《白皮书》显示,2010-2015年,在该院审结的61件涉董事高管忠实义务的案件中,公司类型呈现多元化,其中民营企业37件,国有企业12件,外商投资企业8件,港澳台投资企业4件。民营企业是此类纠纷的高发区,国有企业也时有发生,外商投资企业相对较少。

  通过对这类案件类型的进一步统计,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主要类型包括:侵占公司财产、竞业禁止、擅自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以不合理价格关联交易等,而这些案件的标的额也较高,有七成案件的标的额逾百万。

  《白皮书》指出,涉董事、高管忠实义务纠纷反映出的公司治理中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股东会未能有效发挥决议功能,董事、高管的经营行为游离于股东控制之外。

  审理中发现,许多案件中对于公司有关经营、投资或者重大交易事项,股东会不能有效发挥决议功能,导致公司的控制权旁落于董事长或经理层,这为董事、高管谋取自身利益,进而引发该类纠纷提供了空间与机会。比如,在涉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中,公司的许多交易受董事、高管控制而与利益相关方交易,未经股东会决议或未被股东知晓。有的即便是通过股东会决议的交易事项,因部分中小股东被排除于公司治理结构之外,导致决议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这在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较为突出。

  另外,“多职董事”、“多职高管”现象突出,导致关联交易、自我交易频现。审理中发现,涉董事、高管忠实义务纠纷案件中,约60%的案件存在“多职董事”、“多职高管”的现象,即除在所任职公司担任董事、高管等职务外,还在其他公司担任股东、监事、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等。且公司往往并不知晓董事、高管的多职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未能及时进行干预。多头任职的董事、高管很有可能因利益冲突而通过关联交易、截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等方式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此外,董事、高管隐瞒公司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的信息,董事、高管在经营中实施可能产生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的行为应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披露,但从既有案件来看,董事、高管大多不会提请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公司股东对交易的发生过程往往并不知情,相关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有些案件中,董事、高管操纵的关联交易历时三年之久,交易金额达数千万元;有些案件中,董事、高管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在数年之前,公司在其离职后才得以发现并提起诉讼,导致举证困难,损失难以确定;有些案件中,董事、高管离职后下落不明,无法参加诉讼,公司面临董事、高管的责任无法追究、损失难以挽回的风险。

  《白皮书》还指出,涉董事、高管忠实义务纠纷还反映出,一些公司财务管理混乱,为董事、高管侵占公司财产提供可乘之机,有些公司的章程未能有效发挥对董事、高管的约束作用,有些公司的监事会功能虚置,董事、高管履职缺乏内部监督,而一些法律规定也存有疏漏,对自我交易的认定和归入权行使存在障碍。

  《白皮书》对强化董事、高管忠实义务,完善公司治理、预防内部风险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重视并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国有公司应发挥好党组织的作用,处理好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