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股权出资
- 2 股权支付
- 3 注意事项
一、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公司用自己对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资产,履行其向新设公司的出资,向子公司增资或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并购的出资 义务。在投资公司以股权对外投资的情况下,投资公司成为接受投资的公司的母公司,原来投资公司的子公司成为接受投资公司的子公司,即成为投资公司的孙公司。在实务中,这种出资方式不仅要履行投资公司对接受投资的公司的出资手续,还要履行投资公司向接受投资的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
二、股权支付
股权出资不同于股权支付,股权支付一般表现为: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股权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以自己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作为受让股权的支付手段(即以股换股)。股权支付完毕后,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的股东成为原来投资公司的股东,交易双方不再有投资关系。
三、注意事项
在实务中,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受让股权的,需要履行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股东出让股权,目标公司向投资公司出让股权的双向转股手续。股权出资既可以适用于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出资,也可以适用于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增资,还可以适用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增资并购。而股权支付仅仅适用于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受让股权式并购(即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在实务中,还存在一种股权出资形式,那就是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增发股份作为受让股权的对价。股权支付完毕后,此时,目标公司的股东,相当于以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的投资公司,收购公司相当于被投资公司,这种方式也是以收购公司自身的股份为对价的股权收购交易或股权转让交易,只不过前者是从目标公司的股东角度看待交易,而后者是从收购公司的角度看待交易。在实践中,鉴于经营现金的需要以及盘活存量资产的缘故,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计划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站在从事公司法律业务律师的视角,应当着重注意如下几点:
1、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要件。譬如,是否依法转让,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事项,是否属于不得用于投资的出资情形等。
2、非货币资产是否经过合法评估,登记或缴付之前是否存在明显的贬值或导致原有评估基础发生重大变化。
3、除了出资新设公司外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更优的方式达到同样的商业目的。譬如是否可以通过公司合并、分立等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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