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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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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三)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有关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城市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6日



 

试点城市名单


东部城市

中部城市

西部城市

北京

温州

惠州

太原

南阳

呼和浩特

银川

天津

绍兴

中山

大同

武汉

包头

乌鲁木齐

石家庄

金华

海口

长春

宜昌

南宁

拉萨

唐山

福州

三亚

吉林

襄阳

桂林


秦皇岛

厦门


哈尔滨

长沙

北海


沈阳

泉州


齐齐哈尔

株洲

重庆


大连

济南


大庆

岳阳

成都


本溪

青岛


牡丹江

常德

泸州


丹东

淄博


合肥


绵阳


锦州

烟台


芜湖


南充


上海

潍坊


蚌埠


贵阳


南京

泰安


安庆


遵义


无锡

广州


宣城


昆明


徐州

韶关


南昌


大理


常州

深圳


九江


西安


苏州

汕头


赣州


宝鸡


扬州

佛山


郑州


兰州


杭州

江门


洛阳


天水


宁波

湛江


平顶山


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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