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投资方式
- 2 托管金融机构条件
办法规定,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省内外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选择确定,并由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由子基金企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二、托管金融机构条件
办法规定,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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