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方法
- 2 损益不同的处理
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基本方法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在符合股权转让日的条件时确认为投资损益。股权转让日应以被转让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购买方,且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和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也应按比例结转。
二、损益不同的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由于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规定不同,导致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或处置成本)的认定不同,从而导致处置损益的不同。具体而言:
1.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会计制度规定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同。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可能因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或提取减值准备等因素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处置成本不同。
3.除以上外,可能由于其他因素导致按会计制度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处置成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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