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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注册香港公司不得不知道的香港注册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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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司协会名称规则

  在香港注册公司,不论注册资金大小香港公司法条例规定,在香港注册登记之公司允许名称含有集团、企业、控股、投资、股份、贸易、进出口、文化、影视,其商业运作范围不受限制(香港政府管制类别除外)。

  说明:注册商会协会和基金会或其它社团组织分为两种,私人性质的和合伙性质的,前者一人即可,后者必须两人以上。所谓社团组织系非赢利为目的机构、但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只有本港居民或香港有限公司旗下可以成立商会协会和基金会等社团组织。有关商会注册登记、协会注册登记、基金会注册登记等社团组织注册登记程序条例,是依据香港政府社团组织登记条例第310章合法登记成立,详情可以。

香港公司注册参考条例

  1、 在香港有限公司下面可以申请分行,分行名称无须以“有限公司”或“Limited”结尾。必须向税务局申请分行登记证(没有注册证书,且此分行登记证不能代替公司的商业登记证)

  2、 公司名称获得注册并不表示该名称受到保护,也不表示该名称不会遭其他人反对。如其后有侵犯知识产权的申索提出,该公司不能以名称已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作为免责辩护。

  3、 如果该名称被认为与载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另一名称“过分相似”,处长会向该公司发出更改名称指示。如不遵从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级人员可被检控,现时的刑罚为罚款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如持续失责,则可处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700元。

  4、 在某些情况下,其他法例已对公司名称中采用某些字及词作出规管,不当地使用该等字及词会构成形式罪行,举例如下:

  (1)  根据《银行业条例》 (香港法例第155章)的规定,未经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称中采用[银行] (“Bank”)一词,即属违法。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的规定,除了该条例界定为[交易所] (“Exchange Company”)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证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或[联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或其他变体用于公司名称,违反这项条文会构成刑事罪行。

  (3)  除《专业会计师条例》 (香港法例第50章)界定的执业法团外,任何公司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public accountant”的称谓,或英文缩写“C.P.A.”或“P.A.”,或[执业会计师]、[核数师]或[审计师]的字样用于公司名称,也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