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683-666

案例 网络动漫内容创业投资如何防骗?

2725


伴随着IP概念的加持,有关内容创业的观点深入人心,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高度。本防骗指南就结合一些不为动漫原创作者和投资人熟知的一些套路,谈一下当前网络动漫内容创业投资的深坑。

2010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的元年。移动互联网这一拨平台血拼,五六年光景,像微博、微信这样奠定平台地位内部孵化平台来说,对投资者来说早已经成了传说。在2010年前,每多网络创业者是言必平台的。宁为鸡头,不为凤尾。作为网络创业者不做平台,你就不好意思和人打招呼,更何谈去拿投资。时至今日,内容创业火爆的根本原因,是各大平台已经成长得足够大,寻找新的投资机会只能退而求其次,去投资发掘平台无力顾及的价值领域。

“互联网+动漫”概念推出之后,内容创业非常火,尤其是在网络动漫领域,创业项目A轮动不动就要价过亿元人民币。抛开位居网络动漫平台排行榜前列的团队被纷纷资本市场争抢不用说,当下甚至是一些以表情设计为主体的网络动漫团队,在媒体上就敢对A轮投资叫价两个亿元人民币。

自媒体、网红和网络动漫,是内容创业的不同表现形式,背后的核心是人。以创造高质量的有市场价值的内容为手段的创业,本质上是什么样的人在进行什么样的内容。90后00后年轻用户,是内容创业的生力军。ACGNT,包括动画、漫画、游戏、小说和玩具等周边领域,一直是年轻用户活跃的领域。内容创业火爆,除了有实力的ACG新人类(NEWTYPE)脱颖而出,一些浑水摸鱼者自然也玩出了自己的套路。

网络动漫内容创业最难的不是生产原创内容,怕就怕一类人叫“搬运工”。网络动漫“搬运工”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我们不做设计,我们只是设计的搬运工”。互联网时代的网络动漫“搬运工”,颜值不够出位凑,技能不够体力凑。利用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和网络平台各种形式审查机制的机会,可以用最快的时间,打造出网络热门IP矩阵,形成巨大的网络动漫内容创业投资的深坑。

快速搬运海外网络热门IP积累大量的著作权登记证

著作权登记制度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也成了网络动漫“搬运工”打时间差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这就为“搬运工”先入为主得利提供了机会。

在国外,除了一些超级IP能在国内同步落地外,有大量的网络热门IP或网络动漫形象并没有在大陆地区被普通用户熟知。目前,在国内“搬运工”快速搬运海外热门IP落地,被本地权利人现场打脸的机会要低很多,已经出现集团化作业的态势。海外网络热门动漫IP设计一但被“搬运工”率先国内取得版权登记证书,所有问题都会变得非常流程化,为谋取高额回报创造了时间差。

利用重绘或同人作品与海外网络热门IP必然的差异,采用描术性语言对热门IP重命名提交登记著作权登记证,是“搬运工”的初级手法。在人才物到位的情况下,一但海外网络热门IP被“搬运工”拥有了著作权登记证,就马上可以在微博、微信等平台进行认证,通过大V指鹿为马,再找一些有影响力媒体上线稿件宣传,编辑百科控制搜索结果截取流量,上线网络表情平台,先入为主吸引普通用户关注。

在著作权登记证的形式掩护下,占领各大网络平台形成IP矩阵,在电商平台销售形式上合法的“授权周边产品”,快速达到收支平衡。一个海外网络热门IP被“搬运工”本地化集团化运作后,整个过程一般仅需要不起过一年时间。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著作权自动保护主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西欧各国和日本。此外,有的国家或地区(如阿根廷、巴拿马等)也规定了著作权登记,但是这种登记并不是取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作为延续著作权的条件,或者作为提起侵权之诉的前提(如美国),或者作为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如日本),或者作为著作权转让、继承和设定质押过程中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如中国台湾地区)。至于著作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一方面规定自动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又照顾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注册登记取得制度,承认其在该国或地区范围内的法律效力。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权利人依法针对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等向各地版权局申请登记,取得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著作权登记具有多方面的意义。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等,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

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对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著作权自动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并不意味着获得著作权不需要具备任何条件,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规定了复制品出版者、制作者对出版、制作的合法授权负有举证责任,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对复制品的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第20条规定了出版者对于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2010年9月12日生效后,采用搬运台湾作品著作权的做法,在形式上得到了规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张权利的时间成本非常高。

台湾网络动漫《赖赖织织》被搬运是一起非常经典的案例。《赖赖织织》是2008年在台湾成名的热门网络IP,在国内并没有实现市场运作。通过“搬运工”的努力,作品已经上线国内各大网络平台,面对“搬运工”提交的版权登记证书,平台往往会将错就错,并不主动下架被侵权作品,而是寻求以行政或司法最终结果来处理权利归属。

快速搬运海外网络热门IP抢注或提交山寨商标注册

快速搬运海外热门IP的“搬运工”,积累大量的著作权登记证只是手段,依靠制造生产盗版周边得利,显然并不是最终目的。如果想要快速得利套现,则更需要快速成名品牌化,才能够完成融资变现华丽转身。

“搬运工”品牌关键的一步,就是关键意见领袖(KeyOpinionLeader,KOL)网络营销。通过关键意见领袖的影响力或媒体出口,指鹿为马,把黑的说成是白的,把搬运成果说成原创品牌。实际中,“搬运工”利用在关键意见领袖在微博、微信上的话语权,打通媒体出口,可以把搬运成果最终形成事实的品牌化。

除了低成本的著作权登记证的“搬运工”之外,对获利有更大企图的“搬运工”会在快速搬运海外网络热门IP之后,直接同时提交相对应的商标注册。“搬运工”利用国内商标注册、异议和争议周期长的特点,不能能将所谓的授权周边形式升级为山寨品牌周边,可以制造创业项目盈利能力强的假相。

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方指出: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从法理上讲,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对获利有更大企图的“搬运工”,往往会利用我国商标注册“先注先得”原则,对海外网络热门IP抢先提交抢注,提交中文商标或山寨特征描述性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一个海外网络热门IP往往缺乏对中文商标的抢注监控能力,尤其是中文山寨特征描述性商标往往通过的概率会比较大。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被快速搬运海外网络热门IP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常见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快速搬运海外IP品牌化,只要投入资源足够大,往往能够在本地市场快速淡化海外网络热门IP的品牌影响力。

在电商平台,对山寨品牌的投诉,那怕对方没有只是提交商标受理通知书,也往往会收到平台非常官方的回复:“未核实到一致的商标信息,贵方主张的商标近似,判断该种近似性已超越我们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的法定义务,我们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就近似性作出任何结论。诚如贵方所说,商标近似目前仅是一种可能性,最终结论应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判断为准,建议贵方从源头上解决商标近似性问题,在接获生效文书后,我们将第一时间采取行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本文之所以对搬运行为称为网络动漫内容创业投资的深坑,对快速搬运海外网络热门动漫IP的团队,称为“搬运工”。那就是万一搬运成果步步通路路通,形成网络热门IP矩阵,最终坑到的会是谁呢?


快法务自成立以来,曾为多个企业进行过商标、专利、著作权这些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并担任一些大型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各类业务量稳步增长,为小米、36氪、滴滴、阿里云、果壳、拉勾网等众多知名企业提供过服务,并且拥有100000+创业企业注册会员、50000+活跃付费会员、3000+共享服务者,并且在全国13大城市全面开拓服务。快法务一站式解决您创业中的难题,与您一起开拓创业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