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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律师服务三农的要点和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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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农村改革自安徽小岗村农民秘密协议承包土地拉开序幕始,至今已三十余年,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生产经营方式的改革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年初中央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改革农村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从省委省政府到乡镇村都有相应机构、组织指导落实中央意见精神,全部推进农村深化改革工作
目录
  • 1  律师服务三农的要点
  • 2  律师服务三农的主要方式

  一、律师服务三农的要点

  (一)农村土地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承包权的多样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等,组成了农村经济活动的基础形式,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争议纠纷很多,是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关注的重点,也是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方向。

  1、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土地是农民谋生的主要手段,也是农民进行投资经营、获取收益、积累财富的主要途径。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耕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土地承包法》。律师应当特别关注的法律问题有:家庭承包农户的认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方案的合法审批和公示;本集体组织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法定形式要求;不宜采用家庭承包的“四荒”土地承包应遵循的发包规范和本集体组织成员优先承包权的放弃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依法登记发证工作;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行为的法律救济。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但是法律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严格的限制,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胁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等价原则。土地流转合同的备案审批。这些都涉及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需要律师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出台后,各地陆续建立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有些地方农民对仲裁解决纠纷的认可度较高。律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可以受聘作为仲裁员,也可受委托代理争议各方参与仲裁,律师应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发挥作用。

  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入分配制度。律师应当特别注意把握的法律问题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抵押等所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程序条件;如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租,还须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拟定出让或出租方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再转让或转租土地,其投资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细化,以防日后产生纠纷。

  另外,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发证、使用、转让、租赁、拆迁、安置等问题也是律师应当熟悉和注重把握的法律方向。

  4、土地征收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国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大量存在。在此过程中应重点把握的法律问题有:规范政府征地程序和开发单位用地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损失,或者采取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农民建立就业培训、住房、社保等多元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被降低。协助人民政府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维护正常征地秩序,保障当事方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金融信贷中的法律问题

  未来几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各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商业银行将会陆续出现,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服务,将使越来越多的乡镇企业和农民可以享受到金融、信贷服务;国家鼓励依法进行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鼓励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也将逐步扩大。这些必将涉及资信调查、借贷、担保、合同起草和审查等法律问题。

  (三)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和运行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家庭经营要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发展农户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发展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律师应积极探索为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和规范运行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因地制宜,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济组织;重点关注有潜力的农户、专业大户和龙头企业,为其生产经营、招商引资、土地流转、知识产权保护、农业科技应用等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农民探索设立合伙制、公司制新型农场,依法完善各种农场的治理结构。

  (四)农业保险法律问题

  国家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正在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如逐步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等等。这些农村保险的新发展新事物,都会带来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五)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

  国家近年来不断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关键领域的科学研究。随着农村建设和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重要。主要体现在:对重要产品、专利、核心技术的保护,农民、农业经济组织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保护等。

  (六)农业劳动关系法律问题农民工就业、工资、福利保障等是涉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要问题。目前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问题。但是现阶段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拖延工资、就业歧视、劳动保障不足、工伤索赔困难等问题。企业在雇佣农民工过程中的十分随意、劳动违法问题突出。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依法维护农民,同时帮助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达到双方共赢。

  (七)城镇化、城乡一体化中的法律问题在我国农村城镇化、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在确保18亿亩红线的前提下,随着农用地征收范围的缩小,必然出现城中村改造、宅基地置换、农民集中区建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情况。律师应在各级政府制订相关政策规定时,积极提出法律意见,促进政府依法决策。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生态农业建设、移民搬迁安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问题,也需要政策引导和法律服务的跟进。

  (八)村民主体资格和农民社会保障中的法律问题

  村民资格是村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是村民取得宅基地、土地承包权、征地补偿费等一系列权利的前提。现行法律法规还未对村民资格认证统一标准,导致出嫁女(或上门女婿)、原户籍在本村的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等要求获得集体成员资格、分享集体发展收益和福利的纠纷层出不穷。律师应熟悉相关法律政策,正确引导,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二、律师服务三农的的主要方式

  (一)为基层政府、组织做好法律顾问律师应积极与基层政府、组织建立服务关系,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基层组织的农村工作活动,开展法律宣讲解说,就法规政策咨询提出法律建议;律师应积极关注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各种法律关系的变化和调整,向政府反映广大农民诉求,为政府依法行政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为农村各种金融机构、农业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应关注农村改革创新实践,关注各种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经济模式、社会管理与服务模式的生成与发展,寻找业务切入的途径和时机。服务对象包括:乡镇企业、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使农村不同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法律问题变得复杂。律师应通过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积极为农村各种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还可以配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法规咨询、合同制作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三)参与解决纠纷,维护农民权益

  律师应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或主持民间调解活动,依法维护农民权益。

  我国农村处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变革中,涉及权益的各种矛盾纠纷会日益显现,今后将会更多的表现为农村征地、环境污染、移民搬迁、土地承包、集体资产处置等容易激化矛盾的群体性纠纷。律师应从依法维护农民权益、预防和化解纠纷入手,及时向政府反映农民诉求,配合政府机关参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疏导,为避免和解决群体性事件发挥作用,促进社会和谐。

  (四)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维护特殊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农村中的五保户和低保户的社会保障、残疾人救助、灾害救助纠纷,赡养、抚养类家庭纠纷,交通、医疗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及环境污染等关系到农民群众利益的纠纷和案件,律师应与法律援助机构相互配合,从促进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出发,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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