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出口企业进行反倾销法律宣传
通过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等多种方式,律师已经与企业建立了广泛的联系,而且在法律事务决策方面对企业也能够形成较大的影响。因此,通过顾问律师对企业开展反倾销法律知识宣传一般能够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通过宣传学习新《反倾销条例》及其配套暂行规则、了解WTO争端解决机制,使企业决策者了解、掌握倾销的构成要件、倾销与反倾销的巨大影响卸严重后果以及如何合法保护企业利益等基本知识,帮助企业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调查,在被反倾销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应诉;帮助国内企业掌握在遭受外国进口产品倾销受到损失时如何寻求保护、进行申诉的基本知识。
二、帮助协调,作好预防工作
帮助有关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渠道以及在目标市场设立代表处等方法,收集国内及有关国家、地区同类产品的生产商、生产能力、价格水平等信息,及时发现遭受倾销及可能形成倾销的问题,使企业决策有理有据、有的放矢;与国内出口商搞好协调,既要团结一致、一个声音反倾销,又要开展行业自律,禁止低价竞销,适当控制对单一市场的出口数量,防止被诉倾销,抓好预防,防患于未然。
三、代表国内企业应诉
如果国内企业被诉反倾销,虽然由于法律等因素限制,我国律师不能代理企业在外国应诉,但由于我国律师更为了解我国国情、行业状况相财务会计制度,与被诉出口商相距近、语言相同、容易沟通等长处,在对我国出口产品调查取证等方面比国外代理律师占有一定优势,因而能够为我国出口企业应诉的基础工作提供很好的法律服务,具体可以开展如下工作:
1.协助聘请外国律师,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①是否有反倾销应诉经验;②是否了解中国国情;③是否有代理'非市场经济国家'和中国反倾销的经验;④对涉诉产品的了解程度;⑤对中国的政治态度;⑥与其本国的反倾销当局的关系如何;⑦代理费用。
2.协助企业及时报名应诉,准确把握应诉期限
反倾销诉讼可分成许多不同的阶段,如立案审查、当事方证据交换、初裁、终裁、价格承诺、司法审查等不同的阶段。,这些阶段的时限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经法律和有关当局的确认,否则就会劳而无功。所以,律师在应诉阶段一定要协助企业在法定时限内开展应诉等上述工作。
3.收集应诉材料
①在收到反倾销应诉通知、调查问卷及其他材料后,应根据法律和案件要求,研究确定需收集材料的范围和时间;②严格按时限客观、真实的完成调查问卷,力争在'初裁'前提出有说服力的材料,为节省人力、物力及相关费用创造条件。调查问卷是各国反销机构调查收集证据的主要途径之一,在答卷时既要考虑出口商利益,同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并且应在理解反倾销当局的问卷目的情况下作出;③协助选择确定替代国,以美国为首的许多国家仍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依然采用所谓的'替代国制度'确定倾销或损害。因为'替代国制度'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不可预见性、政治歧视性,因而替代国的确定就显得特别重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该国家或地区必须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和我国相当,该国有同类产品的生产商,该国同意有关企业协助调查,有关生产商愿意协助调查。
4.对出口承诺的选择
反倾销当局一旦初裁肯定反顷销,就可能选择反倾销临时措施,应诉方可以在充分分析有关田素、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主动作出出口承诺。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根据进口国的实际情况选择承诺方式,需要注意:承诺建立在倾销程度和损害程度的基础上,承诺应在提起有力抗辩但仍被初步裁定倾销后提出,并应取得进口商的谅解以利于合作。承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变更、终结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四、律师代理国内申诉
在遭受倾销损害时,律师可以代理进行申诉,主要工作有:
1.开展正式申诉前的准备
①进行申诉行业的协调。如果律师代理工作开始于具体企业的直接委托,则需要完成两项工作:即依据反倾销条例确定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确保要求或支持对进口产品提起申诉的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的产量之和达到50%以上的多数。②提起申诉的必要证据的收集。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倾销的存在,倾销产品的形态特征、数量和价格及其对国内产业影响,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③向国家外经贸部征询意见并注意按要求保密。
2.正式向外经贸部申诉
①制作申诉书并递交。世界各国法律对申诉书的内容和格式无统一的要求,代理律师应当自己设计,其主要内容包括:各利害关系方的情况,被诉仰销产品的形态特征、进口数量和价格情况,国内产业受到倾销产品的影响情况,进口产品倾销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述和说明。
②初步证据的提交。提交的初步证据应包括倾销存在、损害构成及因果关系的内容;所提交的材料如果需要保密,必须按暂行规则将保密性材料和非保密性材料分别编制提交。
3.请求陈述意见和补充材料
如果案件成立,律师有权代理申诉人当面向反倾销机构详细陈述被诉方的申诉意见,解释证据内容以及主张观点。伴随反倾销调查深入,律师应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不断补充证据材料。及时反驳被诉方的反对意见,证明申诉主张成立。
4.进行终裁后的申请代理
在终裁的5年反倾销制裁有效期内,如果出口商没有或没有严格履行终裁规定的义务或者同类产品仍大量进口等,律师可以代理申诉当事方申请处理;对反倾销机构的年度行政复审裁决不服,代理申请变更。
五、代理国外企业在中国应诉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外国出口企业在中国公司进行反倾销应诉,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受委托律师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协助完成调查问卷。协助外国当事方履行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的该项义务,协助外国当事方行使抗辩权利;
2.向反倾销机构陈述意见。律师要根据收集的证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向反倾销当局就申诉方的主张及理由进行陈述和抗辩;
3.不断补充材料,及时进行抗辩。律师要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跟踪补充材料圾时进籽扰辩;
4.提出出口承诺。即选择适当时机,代理外国当事方向我国反倾销机构提出采取提高出口价格、停止或限制出口等有效措施的承诺意更,与我国反倾销机构达成协议;
5.申请行政审查。如果外国当事方对我国反倾销机构的裁决不服或者认为情况变化使得反倾销措施不再适用,我国律师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查。
六、协助开展在WTO的申诉工作
我国已经加入WTO,在今后的反销纠纷中,无论作为反倾销凋查的发起者还是作为反倾销调查的对象,我国和相关对方将平等地面对专家小组和上诉组织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及相关WTO规则进行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查。律师可以提出有关建议,协助我国政府或者在授权后以政府的名义开展向WTO的申诉工作,对有关成员国本国反倾销法违反WTO原则和有关规定问题,成员国反倾销行动违反其国内反倾销法或WTO规则的问题,成员国反倾销裁决违反事实真相或证据不确凿问题进行申诉。
鉴于反倾销案件的这些特殊性,律师在提供上述反倾销法律服务工作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反倾销是进口方的政府针对出口国企业的行为,而出口企业所在国的政府只能作为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或在对判决不满时提出争端解决要求。因此,纠纷双方从一开始就注定是一场不公平的较量。
2.确定倾销是否成立,特别是确定倾销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主动权,都掌握在进口方的政府手中,也可以说是掌握在进口国竞争企业的手中。而且,WTO的反倾销协议对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更剥夺了出口方的权利,即WTO涉及反倾销处理的专家小组的职能被限定在定进口方的政府调查机构所提供的事实是否成立,调查机构的行动是否符合协议的程序性要求上,而不能独立取证,更不能采用新证推翻原裁决。
3.反倾销案件不同与诉讼案件,裁决机构是政府部门,不但对实体有详尽的要求,而且特别注重程序,对时效有着严格的规定。
4.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人WTO的,因而律师在代理时要用足用活WTO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
5.反倾销为国际社会所认可,是进行贸易保护的合法手段。
6.为了胜任工作.代理律师不但要掌握反倾销法律知识和WTO规则,而且要具备必要的外语知识和外贸、会计知识。
我国律师业起步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缺乏竞争力是不争的事实;而我国刚刚加入WTO大家庭,又急需律师提供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律师肩负着光荣的历史使命。为了实现我国通过WTO健全、有效的解决争端制度公平妥善解决涉华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目标。我们要不断学习,敢于探索,快速提高自身业绩素质,丰富从事国际经济法律业务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