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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污商标店铺名违反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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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o!”“哎约我烤”“厕所串串”“尚床吧”……这不是在说脏话,而是郑州街头一些餐饮商铺的名称,“污”的程度令人咋舌。近几年来,各种令人匪夷所思的商铺名称悄然出现。不少市民认为,这样的确可以吸引消费者,但商铺名粗俗化的倾向也令不少人反感,应适可而止。那法律对于商店名称有没有规定?此类名称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呢?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这些商家的店铺名称应该是不能被登记成功的,所以这些商家注册登记的名称跟宣传的店名不符,是在打擦边球,这就涉及了广告宣传范畴的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出现“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若发布规定禁止情形广告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