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计件、按标的额收费的指导价标准(二)代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300元。2.审查起诉阶段: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400元。3.一审审理阶段: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4.办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600元。
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部分按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民事部分按代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3000元/件。下浮不限,但每件不低于300元。
(四)风险代理: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五)以上各项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除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六)以下案件的代理收费标准,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同类型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1.诉讼案件开庭前又撤诉的;2.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3.曾办理一审和二审后又代理申诉的;4.代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又代理重审的。
二、计时收费的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适用于上述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后执行。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原则上按每人每小时200元以内自定,并按管理权限报司法、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需超过200元的,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师协会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三、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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