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其和天津榕树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协议,由天津榕树公司将其享有的阿娜尔古丽创作的小说《红盖头》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独家授予原告享有。后原告方叶超(笔名叶镇华)完成了《红盖头》三十集电视剧剧本的改编。于2013年2月完成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并报请广电总局备案公示。2012年6月29日,原告方叶超为将已拍摄完成的30集电视剧《吉祥酒铺》卖给山东卫视播出,在济南鲁西风味酒楼与山东卫视审片组的人一起商谈(其中有季桦、孟凡杰等人),原告介绍了电视剧《吉祥酒铺》的剧情概况,又谈到买了小说《红盖头》的版权,并已改编成30集的电视剧,季桦表示希望把剧本和策划书发来大家一块看看,2012年10月17日原告将30集的《红盖头》策划书及前十集剧本发给了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孟凡杰,孟凡杰及山东卫视回复已经收到。原告经努力,已与两家投资公司谈好合作拍摄电视剧《红盖头》。2014年12月份由被告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凤凰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为出品人,以被告赵冬苓为编剧,以被告季桦、赵荔作为制作人拍摄的电视剧《红高粱》在北京卫视播出后,原告发现电视剧《红高粱》从故事情节到人物的走向,和故事框架结构都跟原告电视剧《红盖头》剧本惊人的相似,同时制片人又是季桦。为印证侵权的事实,后原告又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图书大厦处购买了电视剧《红高粱》的音像制品,经过详细比对,原告认为被告的电视剧《红高粱》中大部分内容,剽窃了原告电视剧《红盖头》的内容及人物关系和故事框架结构,这种剽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制作的《红高粱》电视剧的剽窃行为,侵犯了原告电视剧《红盖头》剧本的著作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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