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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端午新鲜事 | “屈原”已被注册商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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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每一个离家在外的孩子,都会对粽子有一种别样的情怀,因为那是家的味道,也是妈妈的味道。

记得上次五一节离家,虽然不是端午节,可是妈妈却特意包了粽子,说是怕自己端午节吃不上家里的味道,闻不到粽叶与糯米独有的清香,小小的举动牵扯出的是千千万万个父母对子女的那份关怀。


这么些年,每年端午也会吃到各种口味的粽子,从南方到北方,从甜味到咸味,从果味到花香,从热粽子到水晶粽,每一种都给自己的味蕾带来了新奇的体验之旅,可是最难忘的还是家中的那一缕粽香,我想这就是节日存在的意义,也是先人给后辈们留下来的宝贵精神纽带。

说到端午,说起粽子,我们总想说说屈原的故事。简单回顾一下:屈原在汨罗江跳江以后,当地百姓为了不让他的遗体被鱼吃掉,就往江中投放饭团(粽子),所以以后每年到了那一天都有包粽子,吃粽子的风俗。


如上故事属实,端午节就是起源于屈原了,那么,你吃过屈原牌粽子吗?

其实,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事件很多,“岳飞”被注册在汽车照明设备商品上;“秦始皇”被注册在贵重金属、服装商品上;“鲁班”被注册在油漆、木工机械商品上;“黄道婆”被注册在棉线、棉布等商品上;“唐伯虎”被注册在含酒精饮料商品上;“貂蝉”被注册在健美按摩设备商品上;孔子、老子等也均被注册在一些商品上。等等等等,所以,“屈原”被注册在粽子商品上,也就见怪不怪了。


商标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一般来说,对于商标局审查,使用他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时,只要不涉及历史伟人、国家领袖,不至于发生政治影响或伤害公众感情,商标局不应驳回注册申请,而应交给在先权利人自主决定。随着国家对节日的重视,端午节纪念屈原已经成为中国人,乃至全球华人,甚至亚洲很多国家(如韩国等)的一个重要节日,所以,屈原的人物影响力很大。而且姓名权是人的一项私权,那么历史名人的私权,又该由谁来保护呢?


如果“屈原”商标私有化,会有什么影响呢?合理吗?

新《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七款、第八款有如下规定: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屈原商标虽然在“粽子”等商品上取得商标权,但也阻碍不了中国粽子产品包装、宣传上使用“屈原”的信息。诸位肯定都见过此种情况。因为“屈原”在端午文化和粽子文化中,是一个国家、一个名族的象征图腾,不应该被一家企业独占。

笔者认为,商标局有关部门应该撤销此类商标的注册。还“屈原”给全国人民。


为什么企业可以取得“屈原”的商标权呢?


其实,从商标法这一点上来说,屈原商标是合法的。新《商标法》对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并没有规定说历史名人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仅仅说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的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在中国商标“注册在先”的基本原则下,企业注册商标时,并没有对社会公序良俗有碍,也就可以理解商标局为什么核准其注册。

商标在中国,连续十来年高速发展,年商标新申请量达到多万件,商标的审查也任重道远。虽然如此,但是一些商标并没有侵犯商标法,也没有妨碍社会的公序良俗,但在特殊情况下,应该特殊对待,诸多历史名人的名字被抢注为商标,在笔者看来,虽合法但不合情。

对于独特的中国文化应该加以重视、保护和良性传承。由此看来,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扬上,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需要我们每个人都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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