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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大圣归来要拍真人版电影?!真相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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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不少媒体报道《西游记之大圣归来》要拍真人版了!消息一出,网上一片哗然,不明所以,难道是电影制作方看着动画片版的电影太火爆,想要再续拍一部真人版电影吗?


去年7月,动画片版《大圣归来》一上映,就立刻惊艳四座、吸粉无数,电影中拥有绝世武功的高手老孙和呆头圆脸的小和尚江流儿,收获了无数观众的心,这部电影更是被成为多年难得一见的国产动画良心之作,并且创造了近10亿的国产动画票房传奇,更是成为后来者不断向往和追逐的对象。


难道,时隔一年,《大圣归来》制作方又要带给观众一场电影盛宴吗?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6月30日下午,一张疑似侵权的照片在大圣影迷圈中炸开了锅。


上图右下角是一部电影的启动仪式发布会,然而,我们却可以清楚的看见中间写着“大圣归来”。细心地观众发现出品公司是:和经金融控股集团、童话部落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换宝网。却不见《大圣归来》原制作公司——浙江横店影视制作公司的名字。经过向横店影视制作公司求证,原来此“大圣归来”竟是山寨版的。


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志江(横店影视是《大圣归来》的制作方之一)@追赶太阳的人江自流在微博上怒骂称:“我见过不要脸的,但我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就连《大圣归来》字体、字迹都跟我们一模一样。”他还曝光了抄袭电影的备案,备案中故事梗概和电影大圣归来情节一样,而新片启动仪式中的片名字体也没有改动。由此可见,真人版《大圣归来》为抄袭确认无疑了。那么,知名电影的名称商标该如何进行保护呢?


企业应对知名电影名称予以商标管理

在我国现有的商标制度及环境下,企业应将知名电影名称在相应类别予以注册,同时将知名电影名称纳入企业商标管理的体系予以持续维护。


(一)知名电影名称注册商标的必要性

1、著作权不足以承载电影的商业利益

电影一般从著作权的角度予以保护,但是近来电影衍生品的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挑战,即著作权不足以承载电影所带来的商标利益,不足以为电影的衍生品提供法律保护。

2、著作权到商标权的变化

电影是作品(著作权)是没有异议的,但是知名的电影如在消费者心中产生深刻的印象,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可以取得商标权,注册商标比未注册商标,保护力度更大。

3、漫长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损失

由于在先权利的存在(恶意在先抢注商标或者其他在先权利存在等因素),电影如面临可能的商标侵权,漫长的诉讼过程为电影带来了不可预期的损失,如《轩辕剑传奇》电影。

4、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证据严苛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的法律,常常被用来对于非类型化的权利予以保护。与类型化的权利证据比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证据要求严苛,无法及时有效止损,即时未来胜诉,只是消极的保护,无法主动授权。


(二)知名电影名称商标管理的特性


1、电影名称的特性

电影作为作品,具有著作权的固有特性,所以知名电影名称至少包括两种类型:

一种是像《功夫熊猫》商标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33号)中法院所评述的那样“表示的是该电影的名称,用以概括说明电影内容的表达主题,属于描述性使用,而并非用以区分电影的来源。”

另一种是不构成描述性使用的电影名称。

2、电影的时效性

电影的传播具有时效性,有的电影因为市场的影响,几年后就被消费者所淡忘。而有的电影随着续集的拍摄,愈来愈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

3、电影影响范围广

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电影从开拍到首映都会注意宣传,为公众所知晓,进而印象深刻。

(三)企业对知名电影名称商标管理

1、相应类别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不同电影的题材进行相应选择,如果是动画片题材,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第41类在线游戏一般不具有显著性,但是在其他类别可以尝试注册。

2、监测重于单纯注册

因为商标注册的漫长过程及不可预知的在先权利障碍,电影开拍或者筹划阶段就应该对于商标进行注册,占得在先的申请日,同时对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予以监测,筑起第一道防御线。

3、诚实信用合理避让

根据商标监测的结果及市场中了解的情况,对于不构成描述性使用的电影名称,应注意市场中在先权利的存在,予以合理避让或者组合使用,筑起第二道防线。

人红是非多,电影红了也是一样。伴随着国产电影的繁荣,著作权的挑战也越来越大,《大圣归来》并非个例,之前的《汽车人总动员》《美人鱼》都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除了政策上的完善,企业还应该做好商标和著作权的注册工作,加强作品的防御,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既已领先一筹,何不快人一步? <<商标注册在此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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