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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怎样保存商标的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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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存商标的使用证据?怎么才算是有效的使用证据?这个是很多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下面小编就来说一说: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在实际中,经常出现有些注册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对商标的规范使用或使用证据的的保存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那么商标就有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怎么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呢?

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1、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资料,

1)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的广告实样; 然而,由于一定的局限性,电视、电台的广告不能提供具体的发布时间,难以作为直接证据。所以可以在报纸、杂志以及各种博览会、展会留下商标的宣传信息。

2)与广告公司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虽然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明能力,有些合同根本就没有写明商标的具体事项(如商标全称和注册号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还有发票亦然。

3)能确认时间的门店、户外广告的照片;印制生产日期的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有商标的信息和时间标注的产品检验报告等等。

2、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3、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4、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

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

l.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人名义变更、注册人地址变更。商标的续展、变名、变址仅表明商标的注册状态,不是商标的使用行为,不能视为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2.在企业内部发行的报刊、统计报表、配料单等上使用商标,不能视为商标的使用。因为商标必须在以商业交易为目的。

4.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时,应该将每个注册商标分开,各自独立,不得重叠在一起产生新的视觉效果,否则不视为使用。对于组合商标,对该组合商标其中的一部分单独进行使用,不能视为对该组合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该商标。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4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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