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二、纳税信用评估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得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6.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三、纳税信用评估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1.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四、纳税信用评估结果的应用
(一)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可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1.按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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