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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关于发票发生税收风险的3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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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一、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进项税额不予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开票遇到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等情形时,在税率栏都选择0%税率。

当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适用零税率时,开具发票选择税率“0%”的发票。

当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适用免税的优惠政策时,开具发票选择“免税”。

当纳税人取得非增值税应税收入,并符合增值税开票条件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三、试点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就住宿业服务、建筑服务和鉴证咨询业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仍须申请代开。

对于按月销售超过3万(按季超过9万)的住宿、建筑、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除了转让不动产需要到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余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均须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按月销售超过3万(按季超过9万)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自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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