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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9800万天价“新百伦”商标案已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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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微博,“新百伦”商标案二审结果将于6月23日下午3:00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楼大法庭进行公开宣判。

周乐伦诉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盛世长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新百伦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商标权的行为;


2.新百伦公司赔偿周乐伦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


3.新百伦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及在天猫商城开设的“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 “百伦”、“新百伦”商标权的销售行为;


5.盛世公司支付周乐伦合理支出5000元;


6.驳回周乐伦的其他诉讼请求。新百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新百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1.新百伦公司组合使用"New Balance/新百伦"、"NB/新百伦"或"New Balance 新百伦及NB图形"标识,不会与周乐伦"百伦"商标产生混淆,没有侵害周乐伦"百伦"商标专用权。


2.新百伦公司使用"新百伦"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其在先字号权的行为;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New Balance/新百伦"和"NB/新百伦"享有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因此新百伦公司没有侵犯周乐伦"新百伦"商标专用权。


3.周乐伦恶意取得、抢注与New Balance标识近似的"百伦"和"新百伦"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恶意诉讼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支持。


4.New Balance公司拥有第35类广告和销售项目"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的"新百伦"注册商标,新百伦公司经New Balance公司授权,在销售和宣传中使用"新百伦"商标的行为不侵害周乐伦的商标权。


5.新百伦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


6.一审法院直接根据周乐伦的选择,以新百伦公司因侵权所获盈利来计算赔偿数额,属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争议五大焦点:


1.周乐伦对“新百伦”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并获得一定知名度


2.新百伦公司对“新百伦”标识是否享有企业名称权、未注册在先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新百伦”商标是否为周乐伦恶意抢注


3.新百伦公司在产品销售和宣传中使用“新百伦”标识是否构成侵权,即该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是否会导致公众误认


4.一审法院确认的9800万元赔偿数额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5、本案应否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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