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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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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册的商标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的价值一方面体现在通过企业的推广、宣传带来产品品牌的消费;另一方面它可以发生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带来价值。商标许可就是商标使用权的转移。商标许可备案则是商标局对于商标的登记管理制度。当商标被重复使用发生异议时,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基本解决思路又是怎样的?商标使用权的归属是怎样的?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一)备案是商标权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专用权,同时商标可以被转让和使用许可。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后,商标许可受许人的使用。商标备案许可是商标局登记管理商标的一种方式。

(二)商标使用许可实行备案对抗主义

 新《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规定遵循备案对抗主义,即无备案,不得对抗;有备案,可以对抗。

(三)善意第三人取得许可使用权的法律意义

由于商标使用许可未备案,商标权的登记信息与真实状态不符,但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商标登记证的信赖仍可以获得相应的许可使用权。

三、商标重复许可纠纷的解决思路

(一)审理商标重复许可纠纷的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许可交易的交易安全。在审理商标重复使用许可纠纷时,在善意第三人利益与在先被许可人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共存时,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兼顾利益平衡原则。兼顾利益平衡是指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同时,要兼顾在先受许可人的利益。

3、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商标重复使用许可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商标权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不诚信行为。此类案件的裁判应当选取对商标权人最不利的裁判方式。

(二)审理商标重复许可纠纷的基本思路

1、受许可人均未进行备案时的处理。

   两位被许可人互为善意第三人,都不能对抗对方。

2、善意第三人已经进行备案时的处理。

此时,在先被许可人并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停止侵权甚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仅需负担停止继续使用相关商标的义务。

商标法对于商标的许可使用要求商标许可进行备案登记,以便商标局对于商标的使用进行登记、管理,同时通过公示明确商标的使用情况,明确商标许可人、受许人双方的权责业务。创业者们进行商标许可时要及时进行商标许可备案,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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