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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与时俱进保护新业态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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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创新模式最主要的特点是应用互联网相关因素,如软件PC端、手机端等,使得产品和服务的内容相比传统领域增加了很多,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从事“互联网+”的企业侵犯知识产权风险日渐增加。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及时跟上时代的发展和变化,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不应制约时代发展,也不能拘泥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思维。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入选。

  广东省广州市睿驰公司于2013年11月获准注册“嘀嘀”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信息传送、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等。北京小桔公司是“滴滴打车”服务的运营方,服务内容为借助移动互联网及软件客户端,采集乘客的乘车需求和司机可以就近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通过后台处理完成服务,软件于2012年9月9日上线,最初名称为“嘀嘀打车”,后更名为“滴滴打车”。

  睿驰公司认为,小桔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小桔公司删除其网站和打车软件中的“滴滴”字样。法院一审驳回了睿驰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小桔公司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明确滴滴打车提供的仍是传统的交通运输经纪服务,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

  认定“互联网+商品/服务”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考虑各种因素,整体、实质判断其提供服务的本质属性。在目前“互联网+”经济繁荣的大背景下,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应仅因其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业务产生的应用程序,就机械地将其归为此类服务,应从服务的整体进行综合性判断,不能将网络和通信服务的使用者与提供者混为一谈。

  建议司法审判机关妥善解决此类案件,其不仅关系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还关系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创新、公平竞争及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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