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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璀英贪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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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义马市◑◑◑察院。

被告人王◑◑,女,1965年12月◑◑日出生。因涉嫌贪污于2011年7月26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7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1年8月10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8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涛,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岚星,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贪污一案,由义马市◑◑◑察院以义检刑诉(201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一管字第1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义马市◑◑◑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晓河、杨松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胡涛、王岚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义马市◑◑◑察院指控:

1、2006年,王◑◑利用担任濮阳市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濮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采取虚造工程量,通过追加预算资金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以濮阳市恒丰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为其丈夫丁某某购买一辆雷克萨斯ES350型轿车,价值606002元。2007年1月26日,该车入户至濮阳市恒丰市政建设公司,但该公司并未使用。2009年4月30日,丁某某将该车所有人由濮阳市恒丰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变更为李某,2010年5月31日,丁某某将该车所有人由李某过户至王某某名下,占为己有。期间,该车一直由王◑◑、丁某某使用和控制。

2、2006年,被告人王◑◑利用其担任濮阳市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和丁某某商议后,将濮阳市财政局下属的国有企业华裕公司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富豪山庄338号别墅卖掉,得赃款78万元,用于个人在三亚购买一处房产。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丁某某、丁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职务证明、户籍证明、车辆购置及过户相关手续、别墅的相关过户、买卖手续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贪污事实无异议,但辩称:1、被告人王◑◑是在接受省纪委调查其他情况时,主动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自己贪污犯罪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王◑◑在省纪委调查期间,积极举报、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被告人王◑◑利用担任濮阳市财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濮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处采取虚造工程量,通过追加……(本文书还有7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