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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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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
长期股权投资账务管理中成本法是比较重要和常见的一种,本文让你快速概览如何利用成本法进行账务处理和成本法的优点局限
目录
  • 1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如何做账务处理
  • 2  成本法的优点
  • 3  成本法的局限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如何做账务处理?

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2.被投资单位宣告、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

①宣告发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②被投资单位派发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注意:取得投资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这时应计入投资收益;但是取得投资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就应计入应收股利。这一点要特别注意一下。

3.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取得的价款减去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成本法的优点在于:


      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
      第二,核算简便;
      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
      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

      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中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

      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 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三、成本法的局限性表现为:
      第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
      第二,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力,操纵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其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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